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初14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1235XC(2-2)。
法定代表人张运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理平,系管理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国会,系管理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豫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对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由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的基层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解决纠纷。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开封市公园路12号,故本案移交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为宜。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宋自学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