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执1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675386052M。
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公园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9141020366094240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9141020017061235X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新门关街256号,组织机构代码9141020072412775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1号楼2层,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26809035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79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1200万元及利息。因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六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向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2021年5月13日、5月31日、6月28日、7月28日、8月26日、9月2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豫A×××××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截至2023年10月19日,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5、2021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豫A×××××***牌车辆、豫A×××××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截至2023年10月19日,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6、2019年4月2日,查封郑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产权证号:04××57)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截至2022年4月1日。经两次司法拍卖程序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
7、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因下落不明,而未实际实施;
8、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9、因被执行人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委***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万元及利息,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