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5执3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02038G。 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41277521。 被执行人: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新门关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0出生,汉族,住河,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div> 被执行人:***,女,1971年07月07出生,汉族,住河,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div> 被执行人: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1235XC。 ;'>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于海滨。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7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公积金、及不动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还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电话约谈了申请人代理律师***,申请人电话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