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执10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东湖西路238号和庆花园A栋(和庆商务大厦)8楼A、B、B-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95684F。
法定代表人:简炳良,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栗县人民法院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栗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1385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潘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韩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