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执10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东湖西路238号和庆花园A栋(和庆商务大厦)8楼A、B、B-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95684F。
法定代表人简炳良,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3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6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上栗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
4、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1.3859万元,截至2021年6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1.3859万元。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3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涛
审 判 员  祝光杜
审 判 员  尹天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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