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民初1134号
申请人:***,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方,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东湖区西路238号和庆花园A栋(和庆商务大厦)8楼A、B、B-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95684F。
法定代表人:骆剑文。
申请人周某华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周某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玉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