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催3号
申请人:桐乡市桐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西路金3幢1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8644936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桐乡市桐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故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桐乡市桐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