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4民初365号
原告: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文锦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7460819355。
法定代表人:李启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达远、张坚文,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沐尔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工业园区,工商注册号:360724210004880。
法定代表人:张耀建。
诉讼代表人:赣州沐尔雅**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礼通、郭国龙,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燕,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杨生、蔡威,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沐尔雅**有限公司、第三人黄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9元减半收取11604.50元,由原告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赖道文
人民陪审员 许兴来
人民陪审员 彭文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