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24民初1133号
原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明,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陈某1,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陈某2,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黄某,女,194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文锦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7460819355。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达远、张坚文,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陈某1、陈某2、黄某、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明、被告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1、陈某2、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某1、陈某2、黄某在继承陈远财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清偿拖欠的材料款7990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79909元为基数、月利率0.5%计算占用资金损失,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2、判决被告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陈远财挂靠于被告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承包了上犹县桂花园二期项目,原告为该项目提供多孔砖。之后原告与陈远财进行了结算,陈远财于2019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张,载明:“与**桂花园用砖款:计人民币贰拾陆万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未减已付款),¥264859.00”,结算单出具后,陈远财也陆续支付了部分砖款,但至今未结清,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另查明,陈远财于2019年10月份因病去世。被告**、陈某1、陈某2、黄某系陈远财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陈远财去世后,其财产由四被告继承,陈远财欠原告砖款应当由四被告在继承陈远财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三星公司作为案涉项目承包人,应对项目支出的材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1、陈某2、黄某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诉讼过程中,被告陈某2向本院邮寄的其和被告**、陈某1、黄某四人共同签名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因当事人**、陈某1、黄某的签名和其意思表达的真实性均无法核实,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被告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承接上犹县桂花园二期项目,陈远财挂靠被告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进行实际施工。2017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陆续向陈远财销售多孔砖用于上述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19年1月31日,经原告和陈远财结算,由陈远财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与**桂花园用砖量:计人民币贰拾陆万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未减已付款),¥264859.--结算:陈远财(签名)。2019.1.31”。双方对上述货款的支付时间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未作约定。结算单出具后,陈远财仅于2019年2月4日支付了5000元货款,除了该款以及陈远财自2017年2月26日至2018年1月21日期间陆续支付的货款179950元,余款79909元陈远财未予支付。后陈远财于2019年10月21日因病去世。
另查明,被告黄某系陈远财之母,被告**系陈远财之妻,被告陈某1系陈远财之女,被告陈某2系陈远财之子,均为陈远财第一顺序继承人。
又查明,除本案外,在本院受理的其他涉及被告**、陈某1、陈某2、黄某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中,陈某2、陈某1、黄某向本院出具了经上犹县公证处公证的《声明书》,《声明书》载明:“被继承人陈远财遗留有位于上犹县商业的房屋[(2017)上不动产权第0000382号],被继承人陈远财生前没有立遗嘱处分上述财产,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继承人之一,郑重声明自愿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声明人:陈某2、陈某1、黄某。2020年7月9日”。
2020年8月6日和2021年6月25日,被告陈某2先后向本院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其2021年6月25日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书》载明:“陈远财遗产情况如下:1.被继承人陈远财遗留有位于上犹县商业的房屋[(2017)上不动产权第0000382号]。2.位于备田大道的一栋七层房屋及备田大道新车站对面的房屋是陈远财婚后与陈远能、陈远贵、陈远福三人共同建造,陈远财与**共同享有部分所有权,其中陈远财享有的份额为其遗产;3.陈远财所享有的可实现的债权及其他财产。被继承人陈远财生前没有立遗嘱处分上述财产,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作为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陈远财遗留的现有财产和可实现的债权等可发生继承的遗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继承人之一,郑重声明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声明人:陈某2。2021年6月25日”。诉讼过程中,被告**本人未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陈远财遗产的继承。
本院认为,原告**和陈远财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双方对货款的支付时间未作约定,陈远财应在接受原告交付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陈远财在双方结算后,仍未付清货款,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因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作约定,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占用资金损失,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计付标准应依法核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经取消,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为3.85%,最低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为年利率5.775%,对超出该计算标准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债务系陈远财生前债务,陈远财去世后,被告**、陈某1、陈某2、黄某作为陈远财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上述债务是否承担偿还责任,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被告陈某2已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陈远财全部遗产的继承,对案涉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1、黄某仅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陈远财部分遗产的继承,应在继承陈远财遗产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本人未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陈远财遗产的继承,视为接受继承,应在继承陈远财遗产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连带责任的承担应以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仅系上犹县桂花园二期项目承包人,原告和被告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债务并未达成合意,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提出的该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1、黄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陈远财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货款本金79909元,以及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1、黄某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道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