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远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乡远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原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初1616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远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26-27)。
法定代表人:李永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华,北京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保童,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新城区黄河大道与安泰街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
负责人:赵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守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新乡远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原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薛春锋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