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5财保66号
申请人: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黄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安国利
被申请人:新乡远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申请人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远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乡远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新乡市五一支行账号17×××15存款775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77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且已提供担保,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乡远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新乡市五一支行账号17×××15中的存款7750000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