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远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与新乡远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5民初501号
原告: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李学峰(实习),河南信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远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总经理。
原告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远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娄本武
审 判 员  柳 慧
人民陪审员  吴 迪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