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伍合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伍合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81民初1348号
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邾城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伍合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伍合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2018年10月22日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11.50元(已减半),由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