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昌乐宝石城珠宝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1725号

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76893E。

法定代表人:尚文虎,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孙家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为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飞,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城珠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85901935P。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秀,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城珠宝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受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相维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