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1725号
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76893E。
法定代表人:尚文虎,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孙家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为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飞,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城珠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85901935P。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秀,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城珠宝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受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相维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