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黄金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9429号

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尚文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孙家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会力,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为为,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山东黄金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国,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年,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梦,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宝世达公司)与被告山东黄金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世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会力、柳为为与被告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世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支付宝世达公司货款12363.12元;2.判令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支付宝世达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12363.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支付宝世达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约12363.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1日,宝世达公司与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黄金99景城、华府车库LED灯采购合同》,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向宝世达公司采购多套LED灯,合同价款暂定为252000元,并约定灯具数量按实结算,最终价款以审计结算为准。合同约定标的物全部安装完毕,经宝世达公司、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支付货款的70%,工程竣工并结算审计完成后30日内付至实际结算审定值的95%,余款5%在三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上述产品宝世达公司已全部安装完毕并经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验收合格,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支付了验收款173000元,于2013年1月24日支付了结算中期款61900元,则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尚欠质保金12363.12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上述产品的质保期至2015年11月26日即已届满,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最迟应于2015年12月26日前支付质保金,且合同约定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每日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质保期满后,经宝世达公司多次催要,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拒不付款。2019年10月11日,宝世达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法院已裁定宝世达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宝世达公司为维护自己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辩称,宝世达公司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11日,宝世达公司(出卖人)与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买受人)签订《黄金99景城、华府车库LED灯采购合同》,约定,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购买多套LED灯,合同价款暂定为252000元,并约定灯具数量按实结算,最终价款以审计结算为准。合同第一部分合同条款第五条结算与付款3、约定,标的物到工地并全部安装完毕,经买受人、出卖人、监理单位验收签字无误后,支付货款70%,工程竣工并结算审计完成后30日内付至实际结算审定值的95%,余款5%在三年质保期满,余额5%在质保期满,且确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此款。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单据。4、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协议条款第六条执行。第六条约定,2、产品质量保证期为叁年,自工程经质监站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验收报告日期)起算,出卖人须留总货款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且质保期内出卖人产品满足质量要求且尽到质保义务的,买受人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质保金。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第三条违约责任4、约定,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利息。

合同签订后,宝世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LED灯的义务,经验收审计结算,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支付货款173000元,于2013年1月24日支付货款61900元。

宝世达公司主张质保期至2015年11月26日即已届满,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最迟应于2015年12月26日前支付质保金,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尚欠质保金12363.12元未支付,由此引起诉讼。

另查明,2019年10月11日,宝世达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做出(2019)鲁0112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宝世达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做出(2019)鲁0112破2至6-2号决定书,指定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宝世达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孙家磊为管理人的负责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关于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宝世达公司主张本案诉讼时效于2018年12月26日届满,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019年10月11日宝世达公司申请破产重组,综上,案涉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对于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的时效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宝世达公司与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黄金99景城、华府车库LED灯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宝世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并安装LED灯的义务,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货款。根据宝世达公司提交的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华夏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及历史明细,宝世达公司主张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仍欠质保金12363.12元的事实可以认定,故宝世达公司要求其支付12363.1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辩称已支付完毕涉案采购合同款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宝世达公司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在质保期内未提出产品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未按时支付,其行为造成客观上占用宝世达公司的款项,给宝世达公司造成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宝世达公司要求黄金绿苑房地产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此基础上,考虑宝世达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涉案合同并无明确约定逾期支付质保金的违约金条款,宝世达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黄金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363.12元;

二、被告山东黄金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12363.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被告山东黄金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   秋   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管仁娟书记员陈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