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开源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76893E。
法定代表人:尚文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人民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32MB2799274T。
法定代表人:赵锦民,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12执4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