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12执恢311号
申请执行人: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开源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76893E。
法定代表人:尚文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人民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32MB2799274T。
法定代表人:赵锦民,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禹城市鲁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6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案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款4557791.83元;二、被告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案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19244384.83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以18244384.83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以17444384.83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以16981584.83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以16681584.83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以14681584.83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以13681584.83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以13581584.83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以9732084.83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以9232084.8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以8732084.8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以8332084.8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以8032084.8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以4557791.8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557791.8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194元,减半收取48597元,由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297元,由被告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24300元。2022年3月25日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于当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69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1)鲁0112执42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