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6753号
原告:***,住山东省滨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清旺,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言,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开欣,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言,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开欣,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佳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洪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同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芃,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佳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同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佳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同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原告***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鲁0105民初518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鲁0105民初518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 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