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圣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中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4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44506565Q。
法定代表人:孙建卫,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8号楼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7274409F。
法定代表人:许传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304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76976元(货款265000元、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5745元、执行费5461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77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