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7161号
申请人:***,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山东中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7274409F,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8号楼2002室。
法定代表人:许传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小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