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04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农药总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满,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663号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2015年12月31日前,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857元,被申请人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另查银行和车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466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钟亮
审判员*岩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