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再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侯纯洁,董事长。
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4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783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目前尚无执行回款。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经合议审查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张兵
审判员 孔 敬
审判员 宋 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 旭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