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7389号
原告:天津市万泉实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61204557。
法定代表人:孙建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灿,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300P。
法定代表人:侯纯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泉实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万泉实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要求本院依法裁决,依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万泉实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文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