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5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侯纯洁,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300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3598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经查控,本院于2022年6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四台,查封期限为二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