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372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跃进路1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9150XD。
法定代表人:韩朋,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万泉实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61204557。
法定代表人:孙建新,经理。
第三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300P。
法定代表人:侯纯洁,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万泉实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