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津0104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金申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南北街书香园7-4-6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申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14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占有使用费等合计509122.65元。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4年1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2.于2024年1月9日、1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
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可供执行不动产、无可供执行机动车、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
3.于2024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金额509122.6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509122.6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