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4执584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一村村委会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4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等费用合计710800.00元。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3年9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2.于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
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
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
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可供执行不动产、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津GF××**号长安牌、津AC××**三一牌、津LD××**五菱牌、津HK××**北京现代牌车辆,因系轮候查封,在本案中不符合处置条件。
3.于2024年1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金额71080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7108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