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9214号之一
原告: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崔霍路11号A座5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福源道1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8元,由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