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9214号之一 原告: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崔霍路11号A座5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福源道1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8元,由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