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9214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崔霍路11号A座5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福源道1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9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下价值132874元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冻结***名下银行账户12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华苑天华里支行)内存款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1982号对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1982号对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GF××**、津LD××**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1982号对***名下银行账户12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华苑天华里支行)内存款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