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9214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崔霍路11号A座5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福源道1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9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下价值132874元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冻结***名下银行账户12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华苑天华里支行)内存款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1982号对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1982号对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GF××**、津LD××**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1982号对***名下银行账户12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华苑天华里支行)内存款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