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森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2166号-1
申请人: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56543641Q。
法定代表人:汪志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森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民兴路西侧新宇大厦2011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6989572XU。
法定代表人:梁凤宝。
原告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森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认为被申请人存在逃避履行债务的可能,同时因发现被申请人新的财产线索,故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森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天津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在8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天津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天津森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6989572XU)支付到期债权8000000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二年;
二、天津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如需支付,由本院予以提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