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913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宝坻区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注册型企业基地1008室。
法定代表人:汪志生。
被执行人:天津森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宝坻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民兴路西侧新宇大厦2011。
法定代表人:梁凤宝。
被执行人:天津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宝坻区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东二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杨兴强。
本院在执行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森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12166号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森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79294.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