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9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宝坻区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注册型企业基地1008室。
法定代表人:汪志生。
被执行人:天津森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宝坻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民兴路西侧新宇大厦2011。
法定代表人:梁凤宝。
被执行人:天津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宝坻区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东二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杨兴强。
本院在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森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320791.81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天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410500元,并于2021年9月27日将该笔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并未发现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国欣
审 判 员 杨景崑
审 判 员 杨 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文鹏
书 记 员 丁如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