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8民初1058-2号
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山格镇宝丰工业集中区内下洲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054305459L。
法定代表人:林添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生,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源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圣王大道大唐世家22幢S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7009456D。
法定代表人:张美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源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90.1元,减半收取4295.05元,由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祥紫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