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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3民初1186号
原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73704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源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700945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源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2018年6月19日,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9元,减半收取3379.5元,由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