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81民初552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志刚,男,约40岁,汉族,住漳州市台商投资区。
被告:福建新源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7009456D。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新源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计7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连杭育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