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3民初226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3003897466W。
法定代表人:许志明,该局局长。
第三人:福建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延安广场雅苑10幢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53136930D。
法定代表人:李安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福建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当事人愿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1元,减半收取计3520.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石瑞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