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23民初1115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告:福建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延安广场雅苑10幢10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国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吴敬升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