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23执1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福建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5313693D),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已向被执行人***、邱建军、福建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建军、福建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华立即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建军、福建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建军、福建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华的银行存款34万元。
二、提取被执行人***、邱建军、福建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华的工资、收入34万元;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邱建军、福建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华价值相当于3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蓝树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