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1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瑛,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恒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忠诚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恒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冯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