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81民初626号
原告:甘肃恒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忠诚路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都江堰格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芒城社区香花馨居32栋3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女,199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青城山镇芒城社区香花馨居135、136栋。
原告甘肃恒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都江堰格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甘肃恒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恒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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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