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6019号
原告:武威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工业园区经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宏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祁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宏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武威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威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武威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生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寇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