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3652号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五金建材部,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千聚源小区铺面)。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建材部经理。
被告:***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街天景上海城12号楼。
法定代表人:柳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五金建材部诉被告***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以撤诉后再与被告协商解决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武威市凉州区****五金建材部申请撤回对***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市凉州区****五金建材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武威市凉州区****五金建材部负担。
审判长 张 胜 武
审判员 张彦斌
审判员 盛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