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175号
原告:**1,男,汉族,I985年3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男,汉族,I987年6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汉族,I993年5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系**1兄弟。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龙源大厦A-1-1108。
法定代表人:江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男,汉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宏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街天景上海城**楼
法定代表人:柳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某,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中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城区天丰街北侧星光购物中心**楼A1055/div>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1与被告**1、******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宏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威中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1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1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4470元,由**1负担。
审判员 尹宏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