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7958号
原告:**。
被告:***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运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第三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运鸿商贸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2023年2月1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359元足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