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522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街天景上海城12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本科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与被告***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后,**于2022年4月1日以因遗漏部分当事人,意见待相关情况核实后另行诉讼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