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执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玄武街天景上海城12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喀什联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勒县博望康城小区92号楼1**13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喀什联众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甘0402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件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其他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扣划110360元,扣除执行费449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05861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承诺于2023年5月至7月每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3年8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402执6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火荣环
审判员 陈晓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