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强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恒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1779号
申请执行人:***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德进,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1)鲁0983民初7659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在财产保全阶段,以(2022)鲁0983执保877号对涉案财产进行冻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孙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