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石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执行人:肥城市仪阳街道石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与***强建设有限公司、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石东村民委员会、肥城市仪阳街道石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3)鲁09民终213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审理期间,本院依当事人申请作出(2022)鲁0983执保3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强建设有限公司、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石东村民委员会、肥城市仪阳街道石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的相应财产。因被执行人***强建设有限公司、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石东村民委员会、肥城市仪阳街道石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