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3779号
原告:***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创业路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9928549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原告***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强建设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郝 鹏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尹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