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21执异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宁宁、***、张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以本院(2018)鲁0521执2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的被执行人***之夫周恩泽实际施工的垦利区中心路(新兴路-胜兴路)、规三路的道路建设及绿化工程施工款项系其公司所有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执行裁定书、解除保全、并将错误扣划的1307019.95元及时执行回转,返还案外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工程款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综合本案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异议和答辩意见,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本院依法调取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虽然涉案两项工程均是以宏瑞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招投标和签订的施工合同,但涉案工程却以包工包料的形式,通过内部承包方式转包给了周恩泽,宏瑞公司仅仅是按照合同约定提取7%的管理费,并不参与施工经营,因此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周恩泽,涉案工程款的真实权利人亦为周恩泽。这一点从案外人提供的两份《施工合同书》,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两份《工程施工内部经营责任书》及案外人起诉四被执行人的(2020)鲁0505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中均能得到证实。故案外人认为涉案工程款系其公司所有,要求撤销执行裁定书、解除保全、并将错误扣划的1307019.95元及时执行回转返还案外人的主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1、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周宁宁、***、张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7)鲁0521民初1134号。2、2017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7)鲁052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四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本金17.54万元;四被执行人对借款本金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6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18)鲁0521执228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之夫周恩泽在宏瑞公司的涉案工程款19万元,并依法进行了送达。4、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涉及四被执行人的三起案件合并执行,以(2017)鲁0521执414号执行案件为主,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2021年3月30日依法扣划、提取了涉案工程的工程款816064元和413091.83元。并将案款依法在(2017)鲁0521执414号、(2017)鲁0521执487号和(2018)鲁0521执228号三个案件中进行了分配。5、2021年7月22日,案外人宏瑞公司以涉案工程款系其公司所有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执行裁定书、解除保全、并将错误扣划的1307019.95元及时执行回转,返还案外人。 另查明,2016年11月4日,周恩泽去世,***、周宁宁、***、张翠芳系其第一顺序继承人。2020年7月21日,案外人因与被执行人***、周宁宁、***、张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鲁0505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在继承周恩泽遗产工程款800万元范围内偿还宏瑞公司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对于周恩泽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款系周恩泽遗产的事实,案外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进行了自认,(2020)鲁0505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中亦进行了确认。
驳回案外人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方顺 审判员  胡军辉 审判员  张纪成
书记员  赵鹏翔